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赔钱可以了事?!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

时间:2025-06-22 阅读:22

  财产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,保护合法财产权攸关公民切身利益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,不是照价赔偿那么简单,毁坏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近日,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,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不等,同时宣告缓刑。

  被告人大军对被害人大花取得某块土地的经营权有争议,为发泄不满,2023年2月3日,大军邀约被告人大梅(大军之妻)、小军(大军之子)使用电锯、柴刀将大花种植于该土地上的48棵果树砍伐。经鉴定,被砍伐的果树为冬桃树43棵、青菜李树5棵,总损失为60927元。

  2021年3月25日,大军以土地纠纷为由,使用柴刀将大花种植的25棵冬桃树砍伐,因物品已灭失,损失价值无法鉴定。2021年4月24日,大军将大花种植的42棵李子树苗拔除。经认定,被拔除的李子树苗损失为378元,2021年7月27日,大花书面申请在该行政案件中对大军不予处罚。

  经法院主持调解,大梅赔偿被害人大花3万元,大军书面保证并表示道歉,大花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。

 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大军、大梅、小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大军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大梅、小军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是从犯,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予以从轻处罚;大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砍树的主要犯罪事实,其认为案涉流转的土地有争议,不影响其犯罪行为成立,其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;大梅、小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构成坦白,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;被告方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以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。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,应予没收。综合三被告人犯罪情节,认罪悔罪表现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,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
  故意毁坏财物罪,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从而构成的犯罪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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